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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继承和转让!北京拟出台房产居住权新规

信息来源:中华网   责任编辑:蔡宏伟   时间:2024-10-24   访问量:155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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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同一不动产仅能设立单一居住权,严禁重复设立,尽管居住权可归属于多个个体。已登记居住权的情况下,不动产的转移和抵押登记不受影响,但不动产登记机关必须通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的登记情况。

2021年生效的《民法典》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,赋予了权利人根据合同或遗嘱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,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求的用益物权。例如,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款项,尽管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,但父母有权在有生之年居住在该房屋中;又如,某人在遗嘱中指定其住宅由儿子继承,同时规定保姆有权居住至其去世。

因此,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了《规定》,以推动居住权登记依法有序进行,并规范和指导居住权登记工作。《规定》共包含26条,涉及总则、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其他规定及附则六个方面。《规定》明确,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必须为“住宅”,居住权人必须是自然人,且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。

《规定》详细阐述了通过合同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的具体办理要求。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时,合同当事人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首次登记,并提交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、身份证件、不动产权证书、居住权合同等相关材料;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时,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首次登记,并提交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、身份证件、生效遗嘱、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规定》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,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。即,若居住权的设立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,当事人可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首次登记,并提交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、身份证件、确认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。

《规定》还明确,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,不影响进行不动产转移、抵押登记,除非另有约定。在办理转移、抵押登记时,不动产登记机关应通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状况。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、预告登记、异议登记的不动产,不予设立居住权。

关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要求,《规定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。与出售房屋相比,设立居住权对占少数份额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权益影响较大,他们既不能因设立居住权直接获得对价补偿,也可能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。因此,《规定》规定,在试行期间,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,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。

遵循“一物一权”的基本原则,《规定》明确同一不动产仅能设立单一居住权,禁止重复设立,但居住权人可以是多个个体。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住宅上为多个自然人设立居住权,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来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。

公众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,可在11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,在“政民互动”板块下的“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”中进行反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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